一、进入开发区投资建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后五年内,开发区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予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开发区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3至10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它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开发区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3至7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予以奖励。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延长奖励年限。
二、凡年产值增长幅度达到28%以上的企业,开发区将按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区新增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三、海外留学人员或博士、硕士自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创办企业,开发区将视其项目规模及成长性,一次性提供科技发展基金10-100万元,使用期三年。
四、商贸类及其它企业自营业起二年内,按其纳税的开发区留区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五、对于投资额超过一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开发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在新乡市投资的企业投资商务成本较低,水、电、人力、物流成本较沿海发达城市约低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