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工业园新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含市外企业整体迁入),其税收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三年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 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返还。被市(地)以上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期再延长3年,凡企业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返还期延长,延长期不超过3年;被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或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第6年始至第10年所得税减半返还。
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返还。园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金额返还。鼓励工业园以外的本市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其税收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从企业迁入之日起,以企业迁入前上一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为基数,在保证逐年递增8%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本市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财政金额返还,第4年至第6年减半返还。
新批准进入工业园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其用地可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用地可按实际成本出让,也可采用租赁形式。对首期进区的企业,其用地价格再给予适当优惠。
对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环节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工业园内兴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外商及市内外企业进入园区兴办第三产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营业税,2年内由市财政减半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进入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缴纳的营业税,2年内由市财政减半返还,鼓励社会资金入园建造标准厂房和投资公益性事业。
凡在工业园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具体标准由市经济开发区提供)和投资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江政[1999]59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费优惠政策以外,其用地由园区无偿提供;同时,市财政按其投资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补助二年;项目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由市财政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全部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10年内全额返还。鼓励园内企业技术改造。 园内企业的技改项目,被列为市重点项目的,除享受江政[1999]60号关于技改项目有关规费优惠政策以外,可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同时,市计经委、财政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优先为其争取国家和省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
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收费行为。为鼓励首批企业入园,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2002年1月1日起,有关部门收取规费合并为综合服务费(不含排污费),纳入到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门窗口,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其收取标准为企业销售额的1‰。收取的费用切块分成给有关部门部门。
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可享受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政策,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规定。